大股东低价转让公司资产,小股东该怎么办?-小股东起诉公司大股东
实践中,公司的大股东同时兼任公司重要职务,对公司有决定控制权,此时,容易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低价转让公司财产,达到侵占公司利益的目的。作为中小股东,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通过真实案例,尽量不用专业术语,让外行也能看得懂。
案情简介:
郑某是实业公司的大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邱某缺席股东会的情况下,郑某以200万元价格,将实业公司持有科技公司的55%股权,转让给了李某,当年度科技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600万元。
邱某以郑某、李某为被告,以实业公司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1230元差价款。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支持邱某的诉求。但是判决生效后,郑某未按照判决主动履行,邱某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得到执行法院的支持。
股权转让流程图
律师分析:
一、邱某是否有权起诉?
本案属于典型的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利益受到损害的是公司,理应由公司内部机关提起诉讼,但有时内部机关被大股东操纵,往往不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例如,本案中,理应由监事会去起诉,但是郑某作为大股东,同时兼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成员多半也是郑某这一边的人。即使监事会有意起诉郑某,以公司名义起诉,起诉状需要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而公司公章一般也不会由监事会保管,法定代表人郑某更不可能签字,监事会几乎没有能力提起诉讼。
因此,邱某作为股东,以自己的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更为合适。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前置程序、原被告以及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列名、诉讼利益的归属、诉讼费用承担以及举证责任问题,本人在
小股东,你的利益被损害了,该怎么办?
有详细介绍,此处不予赘述。
二、邱某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郑某未履行判决,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郑某提出了执行异议,理由是:申请执行人应该是实业公司,而不是应该是邱某,法律只是规定,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未规定股东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邱某不能代替实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郑某异议看似很有道理,但是并未得到执行法院的支持。
最后执行法院认为,郑某未按期限履行判决,作为对方当事人的邱某,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人认可执行法院的观点,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是:
第一,股东代表权诉讼的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制止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仅限于诉讼阶段,那么会造成虽然案件胜诉,但是无法执行的后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仍无法得到保护,有悖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初衷。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这里的“对方当事人”是指诉讼阶段的股东,邱某作为诉讼中的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完全有章可循。
经验总结:
在
小股东,你的利益被损害了,该怎么办?
这篇文章中,大股东是用私人账户收款,直接侵占公司利益。今天的案例中,大股东是通过低价转让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进行利益输送。其实,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方式有很多种,以后会慢慢给大家分享。
律师提醒大家,纠纷发生前,要学会利用法律防范风险;当纠纷发生时,也要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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