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欢

案情简介: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三名股东分别是:法定代表人即控股股东田某出资比例为70.3%,马某、张某出资比例各自均为14.85%。田某对公司经营管理独断专行,公司沦为其一人公司,并已持续三年无法召开股东会,该公司所有重大投资行为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从未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二小股东无法染指公司经营管理,股东权长期无法行使,非常担心田某利用公司做违法的事。

委托笔者为其代理律师后,先后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解散公司纠纷两个诉讼,历经两年多,最终成功解散该公司,维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办案思路:

一、小股东可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监督公司经营,对抗大股东。

依照《公司法》第33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

行使知情权的程序是:股东应当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复制上述材料,股东才可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复制上述材料。

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若发现会计账簿有问题,还可以请求专业审计人员代为查阅,则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抽逃出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都可能直接原形毕露。

本案小股东向公司提出知情权请求并说明目的是分红,却遭田某及公司无理拒绝,遂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除查阅会计账簿以外的其他合理请求。

小股东申请强制执行后得知:公司已经持续三年以上没有召开股东会、没有形成任何股东会决议、公司历年来财务会计报告及重大投资等都没有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经笔者建议直接提起解散该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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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股东四两拨千斤起诉解散公司,大股东无法继续侵害小股东利益。

《公司法》第182条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持续多年亏损;被告已连续三年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等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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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决策、治理陷入僵局,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

根据本案该公司章程规定,每六个月必须召开一次股东会,重大投资、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须由股东会表决通过。但事实是多年来公司没有与此有关的任何股东会决议,已经三年多没有召开过一次股东会。小股东与大股东多年不联系、不见面,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股东会内部机制形同虚设,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作甚至瘫痪的状态。

2、小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僵局长期无法解决。

该公司由大股东一人决策、经营、管理,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经营决策、员工情况、实际经营地址等均一无所知,毫无股东权利可言。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小股东利益受损。

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小股东获得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该公司购买的两套房产没有列入固定资产、连续四年亏损、每年高额管理费支出与找不到公司实际在哪经营的事实严重不符。

通过笔者尽职调查发现:大股东几年前成为与公司经营范围一致的江苏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负责人,导致这两家公司人员、财务等混同。

审理结果:

最终,经笔者调查取证、设计上述办案思路,法院查明事实后采纳了笔者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解散该公司,此后小股东将通过公司清算彻底解决股东权受损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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