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泛美公司案涉房产提出优先受偿权复议,法院宣布裁定结果-2013大连法院金融案件有多少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执复506号
复议申请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2021)辽02执异5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森公司)、大连东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巽公司)、泛美(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黄某、徐某、于某、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过程中,九洲公司对该院执行泛美公司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30号大连世界金融中心二期北楼全部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物业用房除外)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请求中止对案涉房产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及拍卖。事实及理由:九洲公司作为泛美公司所有的案涉房产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该标的物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其他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大连中院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鼎森公司、东巽公司、泛美公司、黄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辽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鼎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商银行借款本金52980万元;二、鼎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商银行借款所欠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5月20日,累计欠借款利息、复利、罚息合计人民币582696143.83元;及2018年5月21日以后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利率按照双方借款合同之约定计付);三、工商银行对于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在15亿元最高余额范围内,对鼎森公司提供的位于大连世界金融中心一期01区南楼部分房屋共计463套,抵押面积77781.94平方米[详见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证明第0016424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泛美公司、东巽公司均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在所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53000万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泛美公司、东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鼎森公司追偿;五、黄某、徐某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鼎森公司追偿。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工商银行与鼎森公司、东巽公司、泛美公司、黄某、徐某、于某、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辽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东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商银行借款本金499193346.67元;二、东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商银行借款所欠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5月20日,累计欠借款利息、复利、罚息合计人民币54747568.7元;及2018年5月21日以后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利率按照双方借款合同之约定计付);三、工商银行在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东巽公司持有的泛美公司100%股权计8000万元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鼎森公司、泛美公司均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在所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5亿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鼎森公司、泛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东巽公司追偿;五、黄某、徐某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东巽公司追偿。六、工商银行在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于俊持有的东巽公司95%股权计9500万元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工商银行在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冯启良持有的东巽公司5%股权计500万元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工商银行与泛美公司、鼎森公司、东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8)辽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泛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商银行借款本金6.6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8年5月2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为人民币64164716.58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34002007-2013(沙河)字0142号”《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泛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商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8年5月2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为人民币971245.36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0340000007-2015(沙河)字0054号”《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三、泛美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工商银行有权以“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证明第0016424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除北楼1单元12层5号(187.41平方米)、北楼1单元16层4号(144.79平方米)及北楼1单元16层5号(270.49平方米)的三套房产外的507套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3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鼎森公司、东巽公司对泛美公司的上述债权在6.7亿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鼎森公司、东巽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泛美公司追偿;六、驳回工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判决生效后,由于各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工商银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将上述案件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大连中院作出(2020)辽02执异1117、1118、1120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华融资产公司为申请执行人。2021年2月22日,该院作出(2021)辽02执恢92、93、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鼎森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世界金融中心一期南楼全部在建工程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463套抵押房屋和整幢建筑物中除物业用房外的其他全部为抵押房产)。二、拍卖泛美公司名下位于大连世界金融中心二期北楼全部在建工程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507套抵押房产和整栋建筑物中除物业用房外的其他全部未抵押房产)。
大连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请求对该标的停止执行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实体异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是实体权利。本案中,九洲公司以对案涉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其他债权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因其并不是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故其异议不符合案外人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其异议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九洲公司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九洲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大连中院异议裁定及支持其异议请求。主要理由同异议理由。
本院对大连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九洲公司以其作为泛美公司所有的案涉房产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该标的物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其他债权为由,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中止对案涉房产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及拍卖。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请求对该标的停止执行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实体异议。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是实体权利。本案中,九洲公司以对案涉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其他债权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因其并不是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故其异议不符合案外人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其异议申请。据此大连中院裁定驳回九洲公司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执异52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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