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给予石油天然气管道过境地税收补偿.
应给予石油天然气管道过境地税收补偿
应给予石油天然气管道过境地税收补偿 更新时间:2010-3-5 0:04:14 西部地区丰富的石油天然气源源不断地输向中东部,为中东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不相协调的是,管道运输营业税却在输入地缴纳,广大西部地区几无获利。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财政厅长周多明建议,按照税收与税源相一致的原则,将现行规定管道运输业营业税向机构所在地缴纳调整为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并由过境地方税务机关按管辖区域分段征收。如纳税地点不能调整,则由中央财政集中管道运输业营业税,再将管道过境地应分配的税收,给予全额返还。 周多明说,目前,在甘肃境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管道6条,长约4100公里;在建管道3条,长约2296公里。这些管道的建设占用了大量耕地,给过境地生态环境和人民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也给过境地政府财政增加了一定负担。 据悉,在甘肃已建的6条管道中,只有1条在甘肃纳税,仅管道运输产生的异地缴纳营业税一项就达1.56亿元,而给管道过境地带来的耕地永久性占用、资源大量消耗却得不到应有的税收补偿。相反,却出现了中东部经济发达省份既享用西部资源,又无偿占有税收的情况。这种局面不利于调动管道过境地政府维护管道运输正常运营的积极性,也不符合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西部地区倾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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