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虎收受8819万只判十年?自首、退赃、揭发立功成从轻依据-吕锡文贪了多少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受贿一案,李士祥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19.284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李士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李士祥受审。
检举揭发他人有重大立功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推进拆迁、调整规划、项目推广、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获取融资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19.284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士祥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李士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满足全部的四条从轻判决情节
李士祥收受8819万元获刑十年,确实是被从轻发落了。但这个判决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而李士祥收受8819万元,无疑是“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应该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受贿罪有若干从轻判决情节,主要有以下方面:1.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2.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3.有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4.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照李士祥的个人情况,这四条基本上全部满足,特别是被认定为自首,并检举揭发构成重大立功,成为减刑的关键。李士祥的判决选取了量刑区间的下限,对他个人而言是最好的结果。
自首、揭发立功成关键从轻判决情节
政道君梳理发现,贪腐高官在被宣判时,大多有从轻判决情节,比如李士祥的同僚、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78万,金额不足李士祥的四分之一,但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吕锡文也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吕锡文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再如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2433万余元,因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仇和的从轻情节和量刑尺度,基本上与吕锡文一致。两人收受金额远没有李士祥多,但从轻力度远没有李士祥大,主要是他们没有构成自首,更没有“检举揭发他人,有重大立功”。
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的案例也很有说服力,他收受财物达到惊人的1.569亿余元,最终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他的从轻情节跟李士祥如出一辙:首先,张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认定自首;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退缴。
文:寸言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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